告明朝军民书于正旦颁行,前后共印一万四千余张,内中首次出现“和平”一词,文中前后多达七处。
陆四对和平提出了六个条件,第一,自然就是南都的弘光政权一切法统,立即予以废除。
第二,在大顺军队到达的明朝地区,原属明朝的地方政权即刻停止活动,并废止明朝律法,改以大顺律为准。
第三,凡属南都明朝政权的一切军事力量(包括水师),地方巡检、乡兵弓捕均应立即整体向大明归诚,并根据一定原则相应改编为大顺军。
若有明朝军事力量继续抵抗大顺军,则不再视为明朝所属军事力量,当以土匪对待之;在大顺军尚未抵达接收以前,明朝地方武装力量有责任维持当地秩序,防止任何破坏事件发生。有故意破坏地方者,亦视为土匪。
第四,明朝官员在南都政权奉表之后,除朝廷六部立即停止活动,其余地方督抚及以下官员任应继续在职,并负责将权力移交大顺。明军士卒老弱残废者,经查验属实,当以退伍待之,即给予回家的便利及生活安置,务使各得其所,不致生活无着,发生不良行为。
第五,凡属南都政权的地方矿产、皇庄田园等财产,一律没收为大顺国有。对明朝勋贵,大顺原则上只解除其在明朝所获勋爵,对其家族私产予以承认。但若涉及侵吞民产、国ä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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