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2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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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李斯意会,并给予肯定:“对。”
  又难得没卖关子,自觉地详解道:“如无特意注明,寻常赐爵一级,只是赐予编户良民。”
  “罪吏、逃犯、赘婿、商贾,本人及父母与大父母现为或曾为市籍者,不在赐爵之列。刑徒自然更不在其列。”
  市籍,即商籍。
  可见大秦重农抑商,态度鲜明。
  而史书极简,往往一字千言,‘赐爵一级’短短四字,无法写尽其中详细原委。
  周邈也就无法断定,他前世用来反黑的‘赐爵一级’,是否可为实据。
  但作为唯粉……就要坚定地相信:必须是!
  而且,“陛下这次特意注明了!”
  [凡大秦国土之内,人皆赐爵一级!]
  “是大秦所有人,都赐爵一级!”
  所以始皇陛下意图所指,就是大赦天下!
  李斯:“对。如此一来,本应施行肉刑——宫、黥、劓、刖、笞等的城旦舂,能拿赐予的爵位,赎肉刑并减一年刑期,免为完城旦舂。”
  “本为完城旦舂者,能拿爵位减刑一年,免为鬼薪白粲。”
  “刑徒之中,为数最多的轻刑之列的司寇、隶臣妾,能拿爵位赎罪减刑,直接免为庶人,成为大秦的普通黔首。”
  李斯又补充一句:“自然,原本就有上造及以上爵位、宗室后裔者,赎减幅度会更大。如:从城旦舂,直接赎免至鬼薪白粲,抑或庶人。”
  就像后世的有期徒刑的罪犯,有刑期差别一样,秦汉时的刑徒类别,根据刑罚和刑期,程度由高到低大致为:
  城旦(男)、舂(女),五年;完城旦(男)、完舂(女),四年;鬼薪(男)、白粲(
  女),三年。1
  还有隶臣(男)、隶妾(女),与司寇。后者的司寇为一年刑期。至于隶臣妾,刑期照理应该是两年,但在咸阳秦宫之中,属于特殊情况,大约是没有固定刑期的。
  周邈在李斯列举赎罪减免罪刑时,心念电转,跟上了思路。
  至于补充说明中的特权现象,不足为奇。
  李斯话音落下,周邈就大概得出一个结论:“那么,粗略加上郡县中的刑徒,岂不是能放归大约…五十万刑徒,成为普通黔首!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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