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然,对凶手来说仅仅羞辱是不够的,他还要摧毁她,于是才有了他用锐器一次又一次疯狂地捅刺受害人尸体的行径。通常这种过度的杀戮行为,如果只是系列案件的偶然因素,会被视为凶手的初始犯罪,是一种稚嫩和混乱的体现;但一旦延续下去,形成在犯罪中非必须而凶手执意执行的动作,则有可能是一种愤怒与性压抑的体现。这种心理动因并不鲜见,韩印在包括“羊泉系列杀人案”在内的许多案例中都看到过。
总的来说,这起案子无论从犯罪惯技还是犯罪标记方面对比,都与前面的案子大致相同。
而“3·4”案的现场,是在一座厂矿家属楼内。尽管年代很久了,但条件还算可以,不像那种比较常见的筒子楼,做饭和上厕所都得在楼道内,只是它的室内空间很小,布局比较狭窄。进门是一个走廊,然后直通做饭的小阳台,走廊右手边是卧室和一个非常小的厕所。大面积的血迹也是聚集在门口处,但喷溅状的分布和运动方向则与上一起案子截然相反,虽然门上也留有一些类似喷溅的血迹,但明显比较分散,形状大小不等,看起来应该是凶手挥动凶器所留。总之,还原案发经过:受害人当时应该是刚迈入家门,凶手在她背后发起突然袭击。
接下来,凶手宣泄畸变心理的附加过程,与上一起案子差不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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