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拿起桌上的红色文件夹翻开:“被告代理人说,婚姻是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,不是欺诈两个字能概括的。这句话本身没有错。但我请问,这二十多年,对原告来说是什么?是一个被骗了二十多年的女人,用二十多年的时间,以为自己有一个正常的家庭,有一个正常的丈夫。她为他生孩子,为他照顾家庭,为他维系体面。而她不知道的是,这二十多年里,她的丈夫在外面有自己的男性伴侣,用夫妻共同财产养着别人。这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,不是婚姻的证明,而是欺诈的延续。”
审判席上,书记员飞快打字的手停住了,看向了沈予白。
沈予白还在说:“被告代理人说,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,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。这句话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上是对的。但法律条文不是冰冷的文字,它背后有一个东西,叫立法精神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,其精神在于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。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,法律应当给予受欺诈方纠正的机会。”
他顿了一下,声音轻了一些:“婚姻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,没有之一。一个人一生能结几次婚?一次,两次,三次,但每一次都应该是真实的。如果连婚姻都可以建立在欺诈之上,那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?是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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