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1章 生命权
太原审判的判决如巨石入水,激起的舆论波澜迅速通过遍布全国的报业网络扩散开来。
在北平、上海、天津、广州等大城市的报馆编辑部里,编辑主笔们对着刚刚译出的电讯稿,或奋笔疾书,或激烈争论,将各自的立场与观察铸成铅字,投向纷繁的民国舆论场。
上海,《申报》馆编辑部。
夜已深,排字房传来机器低鸣,但总编室依旧灯火通明。
总编辑戴着一副圆框眼镜,指着桌上几份不同来源的电稿,对负责撰写社评的主笔说:
“你看,太原这案子,判得厉害,但偏偏没要人命。北平学界那边传来的讨论,焦点就在这无期徒刑上。”
主笔是位留洋归来的法律学者,他推了推眼镜,沉吟道:
“确实。若按旧例或它省常见做法,此类匪患兼兵祸,枭首示众是寻常。
山西法院却止步于自由刑顶格。
我在欧洲时,确闻彼邦有废除死刑之议,但多停留在理论。
山西此举,虽未明言废除,但在实务中对此类重案避开死刑,其意蕴颇深。
他们在判决书中强调依法严惩,却又将惩罚的边界划在剥夺终身自由与财产,而非剥夺生命。
这或许可解读为,在其构建的司法理念中,国家刑罚权有其限度,即便对罪大恶极者,生命权之剥夺亦需极度审慎,或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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